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二)参加校学代会的代表产生程序:由班级团支部酝酿讨论,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0%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经代表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初审和二级学院分团委同意后上报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由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组织差额选举。代表名额按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确定,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代表任期从选举之时起到下届大会召开前止。在此期间,学生代表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权利,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经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可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决议须有与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选举须有与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四)校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报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五)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5.征集、汇总提案,听取、收集同学意见建议和困难需求;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等事务;
8.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委员会委员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每届任期一年。校学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校学生会主席成员递补。
(三)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推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3、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4、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5、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免委员;
6、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推选候选人;
7、批准各二级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8、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学代会和校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三个月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候选人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会的决定,对学生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校学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执行主席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进行对外联系。
第十二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女生部、文体部、宣传部、生活部共六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1-2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应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十三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聘任校团委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
(一)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一年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批准。
(二)二级学院学生分会机构设置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各部门相对应,特殊情况下,经二级学院党总支、校学生会同意后可变通处置。
(三)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设2-3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人,工作人员2-3人,工作人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对工作人员的成绩要求与校学生会相同。
(四)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必须报校学生会批准。各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工作人员变动必须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五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在班主任指导下,由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学年选举一次。
(一)学生会对班委会的领导通过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的具体指导实现。
(二)班委会协助班主任管理本班工作,及时传达学院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服务本班学生。
(三)班委会设班长由团支部副书记担任,并根据校学生会各部门设立相应的委员。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生会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条件、遴选方式、遴选程序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团学组织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学生会有责任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工作人员进行帮助提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免去职务。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一学期内有学习情况不满足任职标准、违纪受到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由所在学生会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和综合评价。评议会参会人员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条 附则
(一)本章程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二)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